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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为宣传HIV感染者合法权益及便于相关公民获得法定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编写本手册。 一、 什么是“四免一关怀”政策? 我国政府2004年出台了预防艾滋病“四免一关怀”政策。 一免:为农村居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中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病毒药物。 二免:在全国范围内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包括酶联免疫吸附试验和快速凝集法试验)。 三免: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提供免费母婴阻断药物及婴儿检测试剂。 四免:对艾滋病病人的孤儿免收上学费用。 一关怀: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纳入政府救助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积极扶持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病人开展生产活动,增加收入。加强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避免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歧视。 《艾滋病防治条例》也以法律的方式明确规定了以上权利: 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一)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二)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第四十五条 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其中“生活困难”一般理解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生活标准以各地方民政部门规定为准。 二、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是否可以获得医疗救助? 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都可获得医疗救助,国家对包括艾滋病在内的重大传染病医疗救助实施全民覆盖,同时对特困艾滋病患者等人群进行生活救助。 三、艾滋病问题导致的生活救助的对象包括些什么人员? 主要为: 1、因艾滋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特困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 2、因艾滋病导致父母双亡的孤儿; 3、因艾滋病导致父母一方亡故的子女; 4、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 5、因艾滋病导致子女亡故且无其他人赡养的60岁以上的老人; 6、血友病感染艾滋病患者。 四、如何申请医疗和生活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均需要提交:申请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与及当地民政部门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比如确认实验室出具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 五、艾滋病患者医疗补助是否有最高限额? 对于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人,将实行免费抗病毒治疗,治疗费用由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资金中解决。 根据各地经济情况,地方省市还为艾滋病患者医疗补助制定了最高补助金额(以各地方民政规定为准)。比如安徽省对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进行抗机会感染治疗,按照每人每年最高限额4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六、什么是受艾滋病影响儿童? 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包括: 1、艾滋病致孤儿童; 2、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 3、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 七、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有何福利保障?监护抚养人有何支持? 1、艾滋病致孤儿童全额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并创造条件对孤儿监护抚养人给予一定的补贴和支持。 2、父母一方感染了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可参照艾滋病致孤儿童标准执行福利补贴。 3、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在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最低每人每月600元的基础上,给予适当的营养医疗补贴。 八、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如何保障? 1、根据有关规定,对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免收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2、对被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录取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纳入现有资助政策体系,给予教育救助,联系孤儿所在学校优先为其提供勤工俭学机会; 3、对集中安置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福利机构,在安排教学工作时给予指导和支持。 九、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基本医疗条件如何保障? 1、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中的艾滋病毒感染者要采取适应儿童的医疗手段,进行免费的抗病毒治疗和抗机会性感染治疗; 2、对未感染艾滋病毒的其他受艾滋病影响儿童,要在政府举办的乡镇医疗机构提供基本的卫生医疗服务。 3、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自愿减免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医疗费用。 4、积极争取卫生部门对儿童福利机构内设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指导和支持。 5、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受艾滋病影响的贫困家庭儿童纳入城乡医疗救助体系。要通过医疗救助制度,资助受艾滋病影响的贫困家庭儿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救治费用按照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报销后仍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在医疗救助基金中给予适当解决。 十、大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就业和生活服务制度。 1、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中升入高等院校读书的,不管是否超过18岁,都要资助他们完成学业。不能继续升学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心理关怀、就业服务等形式的帮扶活动,提高其自谋职业的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促进其身心健康地成长,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 2、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城镇登记失业的适龄孤儿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和免费职业介绍,并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鼓励和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十一、如何妥善安置艾滋病致孤儿童? 1、要因地制宜,按照“分散抚养为主,集中养育为辅”的原则,尊重儿童意愿,采取家庭收养、家庭寄养、机构集中养育和模拟小家庭养育等途径安置艾滋病致孤儿童。 2、家庭是儿童最好的成长环境,鼓励依法收养艾滋病致孤儿童,尽可能将艾滋病致孤儿童安置在有抚养意愿和能力的亲属家庭。在认真落实中央各部门关怀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和患者遗孤各项政策的基础上,对以上家庭给予适当的抚养费补贴和物质援助,鼓励支持亲属家庭承担责任。 3、保障模拟小家庭家长工资和艾滋病致孤儿童安置指导中心的事业经费,确保艾滋病致孤儿童得到妥善安置。 4、安置艾滋病致孤儿童,孤儿监护人或抚养人要与孤儿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保障孤儿土地、房屋等财产所有权,并在其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时归还。 十二、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生活贫困是否可以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民政部门必须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工作及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将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保护他们的隐私。 十三、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申办低保流程是什么? (一)申请程序 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艾滋病感染者,由感染者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填写本人及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导致贫困原因等相关内容; 2、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村(居)委会或由市疾控中心调查后出具证明; 4、感染者本人感染艾滋病证明。 (二)审批程序 低保申请及相关材料根据艾滋病感染者意愿可由市疾控中心代为办理并转交给市民政局。 1、疾控中心进行实地调查、核定和审批,不再通过村(居)委会、镇(街道)审核,不进行公示; 2、对申请低保的艾滋病感染者,由市疾控中心到感染者家中调查其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经济收入状况等相关情况,并将调查情况提供给市民局。 3、市民政局收到艾滋病感染者低保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明进行审批、发放。 十四、最低生活保障如何发放? 1、纳入低保救助的艾滋病感染者,由本人凭身份证到相关银行网点办理个人存折,民政部门将低保金按月发放到存折中。 2、对因病、特殊原因不能或不愿到银行领取低保金的艾滋病感染者,由疾控中心负责为其代领。再由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发放给感染者,发放时要求有感染者本人签字,以备查询。 十五、感染HIV的刑满释放人员如何办理户口取得身份证?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都需要有户口和身份证,感染HIV的刑满释放人员因服刑被注销户口的,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到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 十六、为保护贫困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的隐私权利应该如何操作? 为保护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隐私,避免对他们受到歧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应该开通“绿色通道”,即审批过程不再有村(居)委会、镇(街道)公示环节,只要有常住户籍,因患艾滋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居民,都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享受低保救助。 十七、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在申请低保或者救助过程中隐私泄露如何办?法律依据是什么? 依据以下法律规定,隐私被泄露的人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相关部门申诉。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地方法规如:《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各部门及医疗机构、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等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信息资料实行保密管理,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无关人员公开。 十八、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遭受推诿、拒绝治疗等非法对待时如何维权?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诉讼或者举报: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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